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772號
TPHM,108,聲,772,20190313,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博洋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邱博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博洋前犯竊盜罪,經本院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3月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615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