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渝晴(原名陳秀其)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
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8 年執聲付字第287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陳渝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渝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執行中,茲於民國108 年3 月8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 字第15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2 月確定。受刑人於 104 年12月24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 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10 年3 月22日,羈押折抵62日 ,現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90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3 月8 日法授矯字第108015 5702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 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