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佳豪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謝佳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佳豪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三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3月8日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 第1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