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佔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344號
TPHM,107,附民,344,2019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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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44號
原   告 林宜瑾
被   告 林振陽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上易字第1606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前述刑事部分,因原審判決被告林振陽無罪,經
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而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原告聲請若被告刑事訴訟受無罪判決,聲請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庭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
書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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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