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44號
原 告 林宜瑾
被 告 林振陽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上易字第1606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前述刑事部分,因原審判決被告林振陽無罪,經
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而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原告聲請若被告刑事訴訟受無罪判決,聲請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庭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
書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