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3957號
TPHM,107,上訴,3957,2019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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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3957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陳廉明
自訴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被   告 施壽全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 月
3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訴字第3957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關於施壽全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 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之竊盜罪,第335 條、第336 條第 2 項之侵占罪,第339 條、第341 條之詐欺罪,第342 條之 背信罪,第346 條之恐嚇罪,第349 條第1 項之贓物罪之案 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 第37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自訴人起訴認被告施壽全涉犯刑法第216 條、 第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而該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1 項第1 款之罪,依法不得上訴第三審。茲上訴人 對本院就被告施壽全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 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連育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紫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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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