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25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家琦
選任辯護人 王瀚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 年度
易字第608 號,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4188 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與乙○○為互不相識之音樂遊戲圈同好,甲○○因不 滿乙○○之作為,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12 月29日上午6 時34分,在其臺北市○○區○○路○段00巷0 號世新大學附近某處,透過網際網路連結社群網站「FACEBO OK」(下稱臉書),以「家琦莊」之帳號登入臉書網頁,在 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個人臉書網頁,公開發表轉貼如附 表編號2 所示含有「婊子」文字之「靠北音game」臉書粉絲 專頁文章,以此方式侮辱乙○○,足以貶損乙○○之人格尊 嚴及社會評價。嗣經乙○○瀏覽臉書頁面發現上開文章後, 始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移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 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 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 有明文。本判決所引下列供述證據,經本院於審判程序提示 予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以下稱被告),並告以內 容要旨,渠等均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39頁背面至第40頁
正面),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相關 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前揭說明 ,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至本院所引其餘非供述證據,既不適用傳聞法則,亦非公務 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 ,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其個人臉書網頁發表轉貼如附表編號2 所示含有「婊子」文字之「靠北音game」臉書粉絲專頁文章 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伊認為伊無 罪云云;其辯護人辯護稱:被告是轉貼他人文字,並非由被 告所繕打,雖然某些字眼在辭典上認為有侮辱的意涵,但是 否被告在分享的時候因分享的功能比較容易,所以不察每個 字是否均有公然侮辱的意思,被告並無公然侮辱之故意云云 ,惟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地,以「家琦莊」之帳號登入臉書網頁,在 其個人臉書網頁,公開發表轉貼如附表編號2 所示含有「婊 子」文字之「靠北音game」臉書粉絲專頁文章等情,業經被 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中坦承在卷,核與證人即乙○ ○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相符(見原審易卷第18頁反面至第 22頁),並有臉書貼文資料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6頁), 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按刑法第309 條第1 項規定之公然侮 辱罪,以行為人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下 ,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或其他形式為侮謾辱罵 ,足以產生輕蔑被害人人格者為其構成要件;是祗須侮辱行 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又刑法 第310 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 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 罪範疇(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解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 第6920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婊」一字,依教育部國語 辭典之釋義,其義與「婊子」同,均指為「俗稱賣淫的妓女 」、「俗以為罵女人的粗話」,被告案發時為大學生,並已 滿21歲,為智識正常之人,足認其具有相當之常識及社會經 驗,理當知悉其散布上開言論將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 價。而被告所發表轉貼如附表編號2 所示文章提及「婊子」 乙詞,屬負面、不雅、輕蔑他人之文字用語,且系爭文字顯 然極易致使觀覽者誤認告訴人之行為不檢,依一般人生活觀
念並可得而知,係在影射告訴人行為不檢、道德倫常低落, 已足堪認定系爭文字顯有輕蔑、嘲諷、鄙視、使人難堪之意 涵,對告訴人之品德、人格、社會地位造成相當之貶抑,而 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客觀上亦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 社會地位,並令其產生羞辱感,致告訴人之社會上評價受有 貶損無訛,且此係僅涉私德而與被告於相關文字所評論之事 無涉。況被告於原審審理中亦供承:伊不認同轉貼如附表編 號2 所示文章的文字,「大家眼中的婊子」伊覺得不太適用 ,伊轉貼算是要讓別人知道有人在罵告訴人等語(見原審易 卷第38頁正面、第39頁反面),則其對於所轉貼之文章內容 中之上開言詞,確足使告訴人之人格為社會大眾所輕視而遭 受貶損乙節,既有所認識,竟仍決意利用個人臉書網頁公開 轉貼而發表上開文字加以辱罵,其主觀上對告訴人有公然侮 辱之故意至明。依上所述,被告及其辯護人所辯並無侮辱告 訴人之故意云云,要屬事後飾卸刑責之詞,皆無可採,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被告既在個人臉書網頁,公開發表轉貼如附表編號2 所示含 有「婊子」文字之「靠北音game」臉書粉絲專頁文章,指責 告訴人是「婊子」,自屬在特定之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場合 ,侮謾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以被告上開公然侮辱犯行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 非無見。惟查被告公開發表如附表編號1 所示文字並轉貼如 附表編號2 所示臉書粉絲專業「靠北音game」之文章(除「 婊子」文字外),暨在上開所發表之文章下方留言處發表如 附表編號3 所示之文字等行為尚不成立犯罪(此部分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理由詳後述),原審未詳加審酌而予以論罪科 刑,實有未當。被告上訴猶執陳詞否認犯行,固無理由,惟 原判決暨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 酌被告僅因不滿告訴人作為,即於特定多數人可得閱覽之臉 書網頁上,刊登前開足以侮辱貶損之文字,全然未顧及他人 之人格尊嚴,實有不該,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四、至被告及其辯護人請求給予被告緩刑,惟被告於審判程序中 仍陳明其行為並未犯罪,難謂有何悔悟之心,且其法紀觀念 淡薄,尚待加強,本院認其仍有因自身犯罪行為承擔刑事法
律責任之必要,冀收懲戒與教化之效,爰不為緩刑之諭知。參、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105 年12月29日上午6 時34分,在其 臺北市○○區○○路○段00巷0 號世新大學附近某處,透過 臉書,以帳號「家琦莊」在其臉書個人頁面張貼如附表編號 1 所示文字,復於該文章中轉貼臉書粉絲專業「靠北音game 」如附表編號2 所示文字內容(除「婊子」以外),並將該 文章之閱讀權限設定為「公開」,嗣接續於同日上午7 時47 分許,在該文章下方留言處張貼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文字, 供不特定多數人觀覽而散布之,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因 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 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 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確,自難以擬制推測 之方式,為其判斷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 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 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最高法院53 年度台上字第656 號、29年上字第3105號判例意旨參照), 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 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 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 ,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 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此部分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 訴人之證述,及臉書貼文資料在卷等為其論據;惟訊據被告 矢口否認有何此部分公然侮辱、誹謗之犯行,並於原審審理 中辯稱:告訴人臉書粉絲團點讚有8,000 多人,其言行應被 放大檢視,且當時一直有告訴人相關事件之討論及批評聲浪 ,伊係陳述可受公評之事實,僅係就上開風波做一個整體性 的評論,代表伊不認同告訴人之行為,伊並無誹謗或公然侮 辱告訴人等語,嗣於本院亦否認;經查:被告雖確有於上開 時地,在個人臉書張貼如附表編號1 所示文字,復於該文章 中轉貼臉書粉絲專業「靠北音game」如附表編號2 所示除「 婊子」外之文字內容,並將該文章之閱讀權限設定為「公開 」,嗣於同日上午7 時47分許在該文章下方留言處張貼如附 表編號3 所示之文字等事實,並有該臉書擷取畫面可資佐證 。惟按言論自由為人民的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的維護,以便人民得以實現自我、溝 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的功能得以發 揮。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僅「 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 之「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則無所謂真實與否 可言。我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 意原則」(或稱真正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 」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 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阻卻違法事由,賦與 絕對保障。我國刑法妨害名譽罪章的法條結構及編排體系, 刑法第309 條處罰的是「公然侮辱」之言論,第310 條則處 罰「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 言論。刑法第309 條所稱的「侮辱」,是指以使人難堪為目 的,不指摘具體的事實,而以粗鄙的言語、舉動、文字、圖 畫等,對他人予以侮謾、辱罵,為抽象表示不屑、輕蔑或攻 擊的意思,達於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及地位貶損其 評價的程度;刑法第310 條第1 項的「誹謗」,則是指行為 人知其所指摘或傳播轉述的具體事項,足以貶損他人名譽者 ,而仍將該具體事實傳播於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使大眾知 悉其內容而指摘或傳述之者而言。又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在 概念上互有流動,本難期涇渭分明,如針對具體事實,依個 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仍有「 實質惡意原則」之適用,此際行為人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 應審究客觀上是否有公然侮辱之行為,主觀是否有公然侮辱 之實質惡意而定。如非出於實質惡意之陳述,因發表意見之 評論者,不具有公然侮辱之實質惡意,縱使尖酸刻薄,批評 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屬於憲法所保 障言論自由之範疇,除不成立誹謗罪,亦不成立公然侮辱罪 。又客觀上是否有公然侮辱之行為,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 人之性別、年齡、職業等個人條件外,並應著重行為人與被 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 用習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進行客 觀之綜合評價,不宜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即率爾推斷 。至於是否屬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侮辱行為,應參酌行為人 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之語言、當時所受之刺激、 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觀之,非得以 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更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為斷, 申言之,縱行為人所為已傷及被害人主觀上之情感,惟客觀 上對於被害人之人格評價並無影響時,尚不得遽以刑法公然 侮辱罪加以論處。又自殺雖係當事者有意使自己死亡的行為
,但此種極端負面情緒之對外渲染,有可能造成自殺模仿, 此從相關新聞業者之自律公約或執行綱要均明定自殺新聞之 報導應遵守世界衛生組織所訂立之相關規範自明。而世界衛 生組織之自殺新聞報導指引(即六不、六要),為防止自殺 之模仿,載明「不」要詳述自殺方式的細節,「不」要刊登 照片、影片或社群媒體的連結;現今新聞媒體於報導自殺新 聞時「要」加註求助資訊,亦係依世界衛生組織自殺新聞報 導指引之要求而為。以上「不」要或「要」,應皆已屬社會 常識。由是觀之,以網際網路直播個人自殺行為,要非僅私 德事項,更與公共利益有關,自屬可受公評之事,且既然個 人自主地將自己之作為於網際網路上直播或刊登使不特定人 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顯已不能再以屬個人生活領域之隱 私範疇為藉口。原判決認告訴人個人直播自殺行為等,僅係 私德及個人隱私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見原判決第3 頁倒數第 10列至倒數第4 列),所持見解,顯有可議,自不足採。查 被告與告訴人間為互不相識之音樂遊戲圈同好,緣告訴人因 音樂遊戲受訪登上新聞,被告因告訴人未就該新聞出面說明 ,而與音樂遊戲圈同好對於告訴人平日之行為及所成立之粉 絲專頁內容有所微詞,期間並有文章多所討論與評論等情, 業據被告及告訴人於偵查中供、證述在卷(見偵查卷第25至 30頁),觀諸被告上開臉書貼文及留言文字,並未涉及具體 不實事實之指摘,而除前開有罪部分外,被告其餘用字遣詞 或許部分有過於情緒化或激烈,使告訴人心生不快或不滿, 但皆係在對告訴人相關網際網路直播等可受公評之事表示意 見、評論,難認其有侮辱或誹謗之犯意。是被告就此所辯, 堪以採信。此部分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若成 立犯罪,亦與經本院上揭論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 一罪及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永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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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張貼文字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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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就是社會 這就是現實 │
│ │還想要逃避到什麼時候啊乙○○ │
│ │直播自殺我真是21年來第一次知道 │
│ │雖然刪掉了 │
│ │厲害 │
│ │沒看過比妳厲害的人了 │
│ │音G圈因為你莫名其妙承受那些莫須有指控 │
│ │一些腦粉就只會以偏概全 │
│ │說什麼音G圈都是魯蛇肥宅 見不得別人好 別人 │
│ │出名了 │
│ │上過ETToday新聞雲 美女雲?各種雲 │
│ │反正那些東森旗下的臉書上的垃圾媒體專業只是 │
│ │吃飽沒事幹挖一些小道消息 │
│ │喔還有蘋果新聞 │
│ │好啊 紅了 不就如你所願 妳自己也承認 │
│ │這沒什麼 │
│ │一開始看到蘋果記者把maimai打成miamia截圖 │
│ │的這篇靠北文 │
│ │靠北文中也只是在講錯字 │
│ │底下的人吵成一團 │
│ │我看了是笑笑 就算被模糊成 │
│ │截圖中的人=聖誕裝cosplay的妳再打機台的照片 │
│ │後續兩種立場的爭執不與交鋒 │
│ │ │
│ │隔天馬上直播自殺了 │
│ │不負眾望上到天橋去了呢 哎呀 │
│ │最後還是眾望所歸 │
│ │不懂得珍惜生命 那妳就去輕生 │
│ │瑞典都有少女要求代執行安樂死了 │
│ │反正他們國家合法嗎~ │
│ │ │
│ │雖然算是脫離音G圈 對於這莫名其妙被毫無相關 │
│ │人士因為妳而污名化 │
│ │義憤填膺 │
│ │ │
│ │行行好 醒醒好 │
│ │不要再物化自己 │
│ │讓自己的公主病末期加劇成為反社會人格好嗎 │
│ │我怕妳那天真的會變鄭傑 │
│ │還是想一輩子當自殺權威? │
│ │那我沒話說 妳就當一輩子亂源吧 │
│ │明眼人看了只是喟嘆笑笑 │
│ │ │
│ │還有那個汪士惟 │
│ │少自以為正義凜然了 │
│ │不是什麼檢討被害人 │
│ │你一味地幫助這種情緒障礙人際關係處理不順的 │
│ │人士 │
│ │就算帶她們去精神科醫院看診 │
│ │打鎮定劑 休養吃藥沒有做到深刻反省 │
│ │不讓她們社會化 甚至還會幫上個失憶的過濾朋 │
│ │友 │
│ │你真是住海邊 喔 │
│ │是海景第一排啦 耶~~~ │
│ │沒有受到一定程度的刺激 │
│ │心靈怎麼成長 │
│ │人生哪可能一帆風順 │
│ │人都是在錯誤中成長 │
│ │檢討改進與進步 │
│ │再昂首重新出發 │
│ │ │
│ │哎上一個憂鬱症+失憶的那個張愉靚也差不多 │
│ │兩個裝病該適可而止 │
│ │ │
│ │這些餘波 │
│ │ │
│ │請停止這場鬧劇。 │
│ │ │
│ │嘿丟 │
│ │愛亂噴開地圖砲94我辣 │
│ │來公開ㄍ文章權限U │
│ │乙○○就不奢望惹哦~ │
│ │人家忙著想新ㄉ吸睛自殺法就來不及ㄌ哪還有力 │
│ │氣來戰ㄋ!!!!! │
│ │還想跟汪士惟大大輸贏der拉 │
│ │來比教主最會ㄉ!邏輯壓~~~~~ │
│ │哇 你看~~「你邏輯掉囉」 │
│ │ │
│ │有分享這篇的人都看得到吧 │
│ │歡迎賜教 │
│ │以你們一個一個爬文點開來留言亂砲一通的勤 │
│ │奮 應該也會看到我的分享吧 │
│ │ㄏ │
│ │不是說看不起那種只敢在匿名平台嘴人或是那10 │
│ │幾個匿名假帳號發言嗎 │
│ │真剛好耶!我也最不齒匿名亂噴人的人了! │
│ │所以我是真名真姓地靠北唷 │
│ │~還真希望被你們發現我有分享這篇文章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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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靠北音game638 │
│ │ │
│ │從剛開始放縱教徒到現在小有名氣 │
│ │妳還是一點長進都沒有 │
│ │是的,很多事情沒有絕對的對與錯, │
│ │像是在機台上擺照片,雖然我覺得像是檳榔西 │
│ │施, │
│ │看到會覺得很不舒服沒水準,當天我也在場,還 │
│ │有幾個年紀大一點的路過指指點點 │
│ │Ok 有些人喜歡 有些人不喜歡,妳覺得那樣也沒 │
│ │什麼問題,美化環境 │
│ │那妳就要承受好反面的人的意見 想法,甚至攻 │
│ │擊, │
│ │這根本不是幾個8+9出來嗆幾聲就能解決,反倒 │
│ │是幫了倒忙, │
│ │接著開始越來越多人有意見,覺得不爽, │
│ │玻璃心發文退鼓魂,結果惹火管理員,最後還不 │
│ │是真正愛妳的人幫妳打圓場,哀求那些鼓眾? │
│ │在來開始到處豎立敵人,我倒覺得也沒關係, │
│ │畢竟被錯的人幫到,也只會越來越扭曲,而且經 │
│ │過那些事,變得敏感也是正常的 │
│ │可是呢,有些人就是沒有自知之明, │
│ │明明就是賣曬衣服的竹竿偏偏要說成賣過膝襪 │
│ │尺度也越來越不自愛,也沒辦法 畢竟開這個本 │
│ │來就是要解決男教徒的生理需求嘛(笑 │
│ │而且想想比這個還有更多更露的女模,#雖然 │
│ │人家是真的有本錢有那個外表啦 │
│ │好啦 人品外表都不討喜,至少還是有人願意選 │
│ │擇留下來, │
│ │雖然留下來的大概都是智商在金字塔底層的,講 │
│ │話出了沒邏輯的亂嘴外 │
│ │最可笑的是居然扯到是羨慕還是嫉妒XDDDDD │
│ │哇靠 居然有人羨慕當大家眼中的婊子,將來嫁 │
│ │不出去給人看光光的那種,真是新理解, │
│ │不會講話就還是別出來丟人現眼,去好好跟你們 │
│ │教主多講幾句好話比較實在 │
│ │好啦 最近事情爆發了,我只能說其實哪邊都 │
│ │沒錯, │
│ │一直以來的行為讓部分反感,找到機會嘴個幾句 │
│ │也還好嘛 │
│ │明明知道這個圈子不少人都針對妳,還硬是要看 │
│ │攻擊性的東西,自己硬要讓自己難過,這怪誰? │
│ │就像是一個白人Party裡面突然有個黑人闖進 │
│ │來,還要別人不嘴個幾句 │
│ │靠北音Game的人基本上都討厭妳,還硬要把每 │
│ │則回應都讀一讀,再說自己玻璃心,妳也太看得 │
│ │起自己的氣度了吧 │
│ │雖然不排除有低能教徒特別轉貼的可能性啦,畢 │
│ │竟那種智商應該什麼都幹的出來 │
│ │自己他媽沒條件,那就像寶拉一樣大氣點啊,人 │
│ │家常常被嘴醜的要死,她有因為這樣說過要自 │
│ │殺? │
│ │最過分的是,居然還怪起教徒不出面幫妳嗆 │
│ │聲?! │
│ │哇靠,妳以為你是李妍瑾喔,快叫寶哥,烙人出 │
│ │聲就會贏, │
│ │無奈幫妳出面說話的人 嘛...... │
│ │不珍惜自己,不珍惜教徒,那談何別人喜歡妳 │
│ │想紅可以啊,路上難免會有討厭妳的人, │
│ │如果連這些事情都接受不了承擔不起,退一步連 │
│ │基本無視不來看靠北音Game都做不到, │
│ │那還是收掉專業,好好回歸正常生活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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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個自我物化少女_乙○○的人生 │
│ │故事 │
│ │以及她的價值觀、邏輯思維都陪 │
│ │葬在虛榮外表之下的傳奇之旅 │
│ │我先說 │
│ │私訊問她的事情我不會鳥你 │
│ │我也是經初步了解、解讀得出的 │
│ │結論 │
│ │二手資訊總是會渲染太多無中生 │
│ │有 │
│ │我不喜歡以訛傳訛 雖然這句話這 │
│ │篇文是在打自己的臉...總之我不會再 │
│ │去評論她的事 要不要自己去深究 │
│ │你自己去從靠北音game610之後 │
│ │就點開來一則一則包括留言都分 │
│ │析吧 有這個耐心的話 我也是這樣 │
│ │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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