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7年度,2305號
TPHM,107,上易,2305,2019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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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23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耀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
易字第501 號,中華民國107 年10月8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緝字第451 號、第452 號、第
453 號、第454 號、第45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王耀輝於民國103 年6 月4 日在新北市○○區○○○道0 段 0 號9 樓之6 ,設立智耀資訊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稱智耀公 司),另於104 年1 月21日成為址設臺北市○○區○○路00 0 號12樓之1 ,原名為宸發有限公司(以下稱宸發公司), 經王耀輝更名為京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京川公司)之負 責人,對外以智耀公司及京川公司名義營業,並招攬不知情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擔任業務人員,旋因其積欠賭債,明 知並無給付貨款之意願及資力,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犯意,以「假進貨、真詐財」之模式,指示不知情之業務 人員,分別以智耀公司、京川公司之名義,向如附表所示之 公司承辦業務人員,以訂貨後月結付款方式,購買如附表所 示貨物,致附表所示公司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如 數出貨予京川公司或智耀公司,王耀輝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貨 物後即將之變賣牟利。嗣京川公司及智耀公司所訂購之貨物 均未如期付款,經附表所示公司派員追討貨款時,發現王耀 輝之辦公室均已人去樓空,始悉受騙。
二、案經允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允鴻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土城分局報請暨仁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仁大 公司)、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大同公司)、 允盛資訊有限公司(以稱允盛公司)、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稱東豐公司)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揆諸前揭立法意旨,係因當事人既已同意 或默示同意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作為證據,該所為 「同意」之意思表示,已足以補正該等證據係於審判外之程 序取得,當事人無從行使對質詰問權而存在之程序保障欠缺 ,故法院採用該等證據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自無侵害 當事人之訴訟權,倘若該等證據之採用,亦得兼顧實體真實 發現之目的而屬適當,法院即得採為證據使用;又按被告於 第二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 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定有明文,此係因被告已於第一 審程序到庭陳述,並針對事實及法律為辯論,應認已相當程 度保障被告到庭行使訴訟權,如被告於第二審經合法傳喚無 正當理由不到庭,為避免訴訟程序延宕,期能符合訴訟經濟 之要求,並兼顧被告訴訟權之保障,應解為被告係放棄在第 二審程序中為與第一審相異之主張,而默示同意於第二審程 序中,逕引用其在第一審所為相同之事實及法律主張。從而 ,針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倘被告於第一審程序 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為同意或經認定為默 示同意作為證據,嗣被告於第二審經合法傳喚不到庭,並經 法院依法逕行判決,揆諸前開說明,自應認被告於第二審程 序中,就前開審判外之陳述,仍採取與第一審相同之同意或 默示同意。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所為審 判外之陳述以及其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然被告經本 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而未於本院辯論終結前聲明 異議,且被告於原審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原審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裁定改 行簡式審判程序,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原審 所為證據之調查,原即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之限制 ,觀諸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就上開證據均表示無意見而未予爭 執(見原審卷第193 至210 頁),另依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 ,被告就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復審酌上 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亦認為以 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 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至於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 實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依卷內現存事證,亦查無違背 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所揭櫫之



意旨,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王耀輝於原審審理時坦承 不諱(見原審卷第185 、193 頁),復經證人即東豐公司之 人員李美芳、莊威龍熊家馴、證人即仁大公司之人員龍平 實及李萍慧、證人即允鴻公司之人員張志斌、證人即大同公 司之人員王紀堯廖啟助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在 卷(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他字第1228號卷【以下 稱他字卷】第38至39、47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 偵字第7928號卷【以下稱偵字7928號卷】第61至63頁,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3685 號卷【以下稱偵字13 685 號卷】第4 至6 、69至70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1228 號卷【以下稱偵字21228 號卷】第32至34 頁),且有㈠仁大公司:智耀資訊系統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 資料、智耀公司與仁大公司往來交易明細表、仁大公司之報 價單/訂購單、簽收單、銷貨單、出貨單、智耀公司之支票 及退票理由單影本、仁大公司寄予智耀公司之存證信函影本 (103 年11月27日)及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04 年度司票字第93號民事裁定、本票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 徵所104 年4 月2 日北區國稅中和稅綜徵字第1042312124號 函(以上見偵字7928號卷第3 至44、58頁)、智耀公司及京 川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智耀公司之票據信用資訊查詢結果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4 年12月29日營清字第 1040058929號函及所檢附智耀公司之開戶資料及存款往來明 細表(以上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緝字第1700卷 第19至22、31至36頁);㈡允盛公司:允盛公司之被告未付 款項明細、本票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智耀公司之產品詢價 單、允盛公司之報價單、本票影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司票字第888 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財政部北區國 稅局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03 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上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 年 度偵字第24919 號卷第4 至17頁);㈢大同公司:大同公司 與被告間之交易明細、報價單、存款憑條、統一發票及送貨 簽收單、簡訊對話擷圖及電子郵件(以上見偵字21228 號卷 第3 至15頁);㈣東豐公司:東豐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本 票影本、本票合約書、授權書、付款承諾書及客戶基本資料 表(以上見他字卷第5 至12頁);㈤允鴻公司:指認被告照



片(指認人:張志斌)及京川公司之名片、允鴻公司之客戶 基本資料表、客戶帳款明細表、銷貨單、產品報價單、產品 採購單、往來電子郵件、允鴻公司之銷貨單、新竹物流客戶 簽收單、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戶簽收單、客戶帳款明細 表、第一銀行帳務總覽、匯款通知單、產品報價單、產品採 購單(銷貨已付款部分)、允鴻公司之銷貨單、新竹物流客 戶簽收單(銷貨未付款部分)、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 104 年7 月2 日財北國稅信義營業字第1042157441號函及所 檢附京川公司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財政部 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04 年8 月10日中區國稅臺中營所字第 1040157843號函及所檢送京川公司之10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 稅結算申報資料(以上見偵字13685 號卷第10至11、13至46 、72至110 、115 至143 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 所104 年6 月22日北區國稅新莊銷審字第1041342075號函及 所檢送智耀公司之103 年5 月至104 年2 月營業稅申報相關 資料、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4 年6 月24日營清 字第1040029028號函及所檢附智耀公司之開戶資料及存款往 來明細表(以上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緝字第12 00號卷第46至60、62至67頁)、銀行回應明細資料、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長春分行105 年8 月10日合金長春字第10500024 87號函及所檢送宸發公司之103 年起至105 年8 月5 日歷史 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7 月29日 中信銀字第10522483942001號函及所檢送宸發公司之存款交 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5 年8 月2 日營 清字第1050038585號函所檢附智耀公司及王耀輝之存款往來 明細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5 年7 月29日10 5 忠法查密字第25224 號函及所檢送智耀公司之交易明細表 、聯邦商業銀行105 年8 月11日聯業管(集)字第10510318 555 號函及所檢附智耀公司及王耀輝之存摺存款明細表、彰 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5 年8 月2 日彰作管字第 10530140號函、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8 月1 日 華泰總松德字第1050006373號函及所檢送王耀輝之帳戶歷史 資料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8 月1 日儲字第10 50133893號函及所檢送王耀輝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玉山銀 行存匯中心105 年8 月2 日玉山個(存)字第1050728044號 函及所檢附王耀輝之交易明細表、大眾銀行105 年8 月19日 眾個通密發字第1050006491號函及所檢附王耀輝之開戶資料 及帳戶歷史紀錄查詢(以上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 偵緝字第451 號卷第27、31至34、36至37、39至78、50至51 、53至56、58、60至61、63至70、72至75、77至80頁)附卷



可稽,足認被告之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論罪:
㈠核被告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又被告先後於附表所示之出貨日期,分別對附表所示同一 公司多次詐欺取財之行為,核均屬同一刑事案件中數行為係 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實行,各別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均係出於同一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 強行分離,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於一行為予 以評價,而應就各該附表所示公司之多次詐欺取財行為,分 別論以接續犯,均僅論以一罪。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業務人 員犯本案之詐欺取財犯行,均為間接正犯。又被告對附表所 示不同被害人所為上開詐欺取財犯行(計5 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又被告前於99年間因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 上訴字第159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計為30罪) ,並由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486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 定,復於100 年間因行使偽造信用卡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3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計46罪)確定,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 第249 號裁定應執行刑為3 年5 月確定,於101 年3 月14日 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迄至102 年4 月15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 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此有本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於五年以 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 47條第1 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 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 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觀諸卷附之本院被告前案 紀錄所示,前開案件之執行完畢日期與本案發生日期相隔約 1 年,且依被告所涉前開案件及本案之犯罪情節及犯罪次數 以觀,被告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信用卡之方式行 騙,復於本案再以前開詐術多次騙取他人財物,足見其一再 對他人權利之漠視,是本院審酌上開情狀,認其對刑罰反應 力薄弱,而予以加重其刑。至原審就此部分認定因累犯而加 重其刑之理由雖與本院不同,然因無礙判決結果之本旨,而 毋庸就此撤銷改判,附此敘明。
四、沒收:
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 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而依修正後即現行



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 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亦已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法 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而無比較新舊法問題,是本案就 事實欄一部分自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總則編第 五章之一沒收(即修正後刑法第38條至第40條之2) 相關規 定。未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出貨物品」欄所示之物,均 為被告犯本件詐欺取財罪所取得之財物,而為本案之犯罪所 得,且該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該 沒收之宣告對被告而言,難謂過苛,而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 用餘地,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規定,於 附表所示各犯行之主文項下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按附表編號一之㈧部 分,因事後付款13萬2,930 元,自應於犯罪所得中予以扣除 )。
五、上訴有無理由之判斷:
㈠原審以被告犯行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等規定,並審酌被告因積欠賭債,但不思以 正途獲取財物,竟以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附表所示之公司詐 取貨物後變賣牟利,對附表所示之公司造成之損害甚鉅,惡 性非輕,所為實無足取,併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之目的、 手段、對附表所示之公司造成之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原審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經本院審核原審判決業 已詳敘所憑證據與認定之理由,其認事用法並未違背法令, 所為論斷,亦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均屬無違,量刑亦屬 妥適,應予維持。
㈡被告上訴意旨認本案量刑過重云云,然量刑輕重,屬為裁判 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 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 刑,而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有濫用權限情事,自不得任意指為 違法;而原審判決已就量刑事由詳為審酌並敘明理由如上, 且就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量刑事項併予審究,並已依行為人 之責任為基礎,綜合審酌被告之犯罪手法、犯後態度、犯罪 所生之危害等刑法第57條所定之各款事項,而為宣告刑之裁 量,其量定之刑罰,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其裁量 權限,核屬法院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尚難認有何不當,是 被告仍執前詞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 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勝博提起公訴,檢察官許仲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告訴人 │出貨日期 │出貨物品 │數量 │出貨價格 │主文 │
├──┼──────┼─┬─────────┼─────────────┼───┼──────┼──────────┤
│一 │仁大公司 │㈠│103 年8 月7 日 │HP CC531A 青藍色碳粉匣 │2 個 │3 萬8,021元 │王耀輝犯詐欺取財罪,│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HP CC532A 黃色碳粉匣 │2 個 │ │肆月。 │
│ │ │ │ ├─────────────┼───┤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一「│
│ │ │ │ │HP CC533A 洋紅色碳粉匣 │2 個 │ │出貨物品」欄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HP CC364A 黑色碳粉匣 │3 個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㈡│103 年8月13日 │HP CC531A 青藍色碳粉匣 │3 個 │5 萬4,537元 │ │
│ │ │ │ ├─────────────┼───┤ │ │
│ │ │ │ │HP CC532A 黃色碳粉匣 │3 個 │ │ │
│ │ │ │ ├─────────────┼───┤ │ │
│ │ │ │ │HP CC533A 洋紅色碳粉匣 │3 個 │ │ │
│ │ │ │ ├─────────────┼───┤ │ │
│ │ │ │ │HP CC364A 黑色碳粉匣 │4 個 │ │ │
│ │ ├─┼─────────┼─────────────┼───┼──────┤ │
│ │ │㈢│103 年8 月21日 │HP Q5950A黑色碳粉匣 │3 個 │6 萬3,945元 │ │




│ │ │ │ ├─────────────┼───┤ │ │
│ │ │ │ │HP Q5951A 青藍色碳粉匣 │2 個 │ │ │
│ │ │ │ ├─────────────┼───┤ │ │
│ │ │ │ │HP Q5952A 黃色碳粉匣 │2 個 │ │ │
│ │ │ │ ├─────────────┼───┤ │ │
│ │ │ │ │HP Q5953A 洋紅色碳粉匣 │2 個 │ │ │
│ │ ├─┼─────────┼─────────────┼───┼──────┤ │
│ │ │㈣│103 年8月25日 │ASUS X450JN-0033D4700HQ筆 │4 臺 │19萬8,660元 │ │
│ │ │ │ │電 │ │ │ │
│ │ │ │ ├─────────────┼───┤ │ │
│ │ │ │ │APPLE MD788TA/A IPAD AIR │5 臺 │ │ │
│ │ │ │ │WIFI │ │ │ │
│ │ ├─┼─────────┼─────────────┼───┼──────┤ │
│ │ │㈤│103 年8 月27日 │seagate 1TB sata3 硬碟機 │15顆 │14萬9,625元 │ │
│ │ │ │ ├─────────────┼───┤ │ │
│ │ │ │ │seagate 2TB sata3 硬碟機 │15顆 │ │ │
│ │ │ │ ├─────────────┼───┤ │ │
│ │ │ │ │金士頓8GB記憶體 │30顆 │ │ │
│ │ ├─┼─────────┼─────────────┼───┼──────┤ │
│ │ │㈥│103 年8月28日 │HP C9730A黑色碳粉匣 │2個 │4 萬8,510元 │ │
│ │ │ │ ├─────────────┼───┤ │ │
│ │ │ │ │HP C9731A 青藍色碳粉匣 │1個 │ │ │
│ │ │ │ ├─────────────┼───┤ │ │
│ │ │ │ │HP C9732A 黃色碳粉匣 │1個 │ │ │
│ │ │ │ ├─────────────┼───┤ │ │
│ │ │ │ │HP C9733A 洋紅色碳粉匣 │1個 │ │ │
│ │ ├─┼─────────┼─────────────┼───┼──────┤ │
│ │ │㈦│103 年9 月1 日 │seagate 1TB sata3 硬碟機 │20顆 │17萬2,200元 │ │
│ │ │ │ ├─────────────┼───┤ │ │
│ │ │ │ │seagate 2TB sata3 硬碟機 │20顆 │ │ │
│ │ │ │ ├─────────────┼───┤ │ │
│ │ │ │ │創見JetRam 8GB記憶體 │30顆 │ │ │
│ │ │ │ │ │ │ │ │
│ │ ├─┼─────────┼─────────────┼───┼──────┤ │
│ │ │㈧│103 年9 月2 日 │金士頓8GB記憶體 │30個 │44萬3,100元 │ │
│ │ │ │ ├─────────────┼───┤(嗣後付款13│ │
│ │ │ │ │seagate 1TB sata3 硬碟機 │27個 │萬2,930 元)│ │
│ │ │ │ ├─────────────┼───┤ │ │
│ │ │ │ │seagate 2TB sata3 硬碟機 │30個 │ │ │
│ │ │ │ ├─────────────┼───┤ │ │




│ │ │ │ │Intel CoreI0-0000 CPU │27個 │ │ │
│ │ │ │ ├─────────────┼───┤ │ │
│ │ │ │ │Samsung Galaxy Note │1臺 │ │ │
│ │ │ │ ├─────────────┼───┤ │ │
│ │ │ │ │Apple MD788TA/A IPAD AIR │3臺 │ │ │
│ │ │ │ │WIFI │ │ │ │
│ │ ├─┼─────────┼─────────────┼───┼──────┤ │
│ │ │㈨│103 年9 月4 日、9 │Intel Core0-0000 CPU │50個 │24萬4,650元 │ │
│ │ │ │日(於103 年9 月4 ├─────────────┼───┤ │ │
│ │ │ │日同時訂購) │ASUS X450JN-0033D4700HQ筆 │2臺 │ │ │
│ │ │ │ │電 │ │ │ │
│ │ ├─┼─────────┼─────────────┼───┼──────┤ │
│ │ │㈩│103 年9 月10日 │HP CE251A 青藍色碳粉匣 │1個 │3萬5,700元 │ │
│ │ │ │ ├─────────────┼───┤ │ │
│ │ │ │ │HP CE252A 黃色碳粉匣 │1個 │ │ │
│ │ │ │ ├─────────────┼───┤ │ │
│ │ │ │ │HP CE253A 洋紅色碳粉匣 │1個 │ │ │
│ │ │ │ ├─────────────┼───┤ │ │
│ │ │ │ │HP CE250X 黑紅色碳粉匣 │2個 │ │ │
│ │ ├─┼─────────┼─────────────┼───┼──────┤ │
│ │ ││103 年9 月10日 │seagate 1TB sata3 硬碟機 │20個 │13萬9,965 元│ │
│ │ │ │ ├─────────────┼───┤ │ │
│ │ │ │ │seagate 2TB sata3 硬碟機 │20個 │ │ │
│ │ │ │ ├─────────────┼───┤ │ │
│ │ │ │ │Intel CoreI0-0000 CPU │7個 │ │ │
├──┼──────┼─┼─────────┼─────────────┼───┼──────┼──────────┤
│二 │允盛公司 │㈠│103 年11月10日 │Intel Core I5-4460 │12個 │20萬2,409元 │王耀輝犯詐欺取財罪,│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Seagate 1TB硬碟 │10個 │ │。 │
│ │ │ │ ├─────────────┼───┤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二「│
│ │ │ │ │Seagate 2TB硬碟 │12個 │ │出貨物品」欄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ASUS X555LD筆電 │3 臺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ASUS X552MD筆電 │1 臺 │ │ │
│ │ ├─┼─────────┼─────────────┼───┼──────┤ │
│ │ │㈡│103 年11月14日 │Seagate 2TB硬碟 │9 個 │8萬2,458元 │ │
│ │ │ │ ├─────────────┼───┤ │ │
│ │ │ │ │Intel Core I5-4590 │9 個 │ │ │
│ │ ├─┼─────────┼─────────────┼───┼──────┤ │




│ │ │㈢│103 年11月19日 │Intel Core I5-4460 │3 個 │6 萬9,290元 │ │
│ │ │ │ ├─────────────┼───┤ │ │
│ │ │ │ │Intel Core I5-4590 │3 個 │ │ │
│ │ │ │ ├─────────────┼───┤ │ │
│ │ │ │ │Seagate 2TB硬碟 │12個 │ │ │
│ │ ├─┼─────────┼─────────────┼───┼──────┤ │
│ │ │㈣│103 年11月21日 │Intel Core I5-4590 │2 個 │8萬4,628元 │ │
│ │ │ │ ├─────────────┼───┤ │ │
│ │ │ │ │Intel Core I5-4460 │4 個 │ │ │
│ │ │ │ ├─────────────┼───┤ │ │
│ │ │ │ │Seagate 2TB硬碟 │10個 │ │ │
│ │ │ │ ├─────────────┼───┤ │ │
│ │ │ │ │ASUS X555LD筆電 │1 臺 │ │ │
│ │ ├─┼─────────┼─────────────┼───┼──────┤ │
│ │ │㈤│103 年11月28日 │華碩2G顯示卡 │1 個 │5,670元 │ │
│ │ │ │ ├─────────────┼───┤ │ │
│ │ │ │ │KVR4G記憶卡 │2 個 │ │ │
│ │ ├─┼─────────┼─────────────┼───┼──────┤ │
│ │ │㈥│103 年12月1 日 │Intel Core I5-4590 │8 個 │17萬6,543元 │ │
│ │ │ │ ├─────────────┼───┤ │ │
│ │ │ │ │Intel Core I7-4790 │5 個 │ │ │
│ │ │ │ ├─────────────┼───┤ │ │
│ │ │ │ │Seagate 2TB硬碟 │15個 │ │ │
│ │ │ │ ├─────────────┼───┤ │ │
│ │ │ │ │金士頓8G記憶體 │15個 │ │ │
│ │ ├─┼─────────┼─────────────┼───┼──────┤ │
│ │ │㈦│103 年12月9 日 │ASUS G751-JM筆記型電腦 │1 臺 │10萬8,135元 │ │
│ │ │ │ ├─────────────┼───┤ │ │
│ │ │ │ │WD3.5吋1TB硬碟 │20個 │ │ │
│ │ │ │ ├─────────────┼───┤ │ │
│ │ │ │ │ASUS 27吋螢幕 │1 臺 │ │ │
│ │ ├─┼─────────┼─────────────┼───┼──────┤ │
│ │ │㈧│103 年12月10日 │Seagate 2TB硬碟 │12個 │5 萬9,573元 │ │
│ │ │ │ ├─────────────┼───┤ │ │
│ │ │ │ │金士頓8G記憶體 │12個 │ │ │
├──┼──────┼─┼─────────┼─────────────┼───┼──────┼──────────┤
│三 │大同公司 │㈠│103 年11月20日 │ASUS X552MD-0047KN3540筆記│2 臺 │3 萬2,400元 │王耀輝犯詐欺取財罪,│
│ │ │ │ │型電腦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㈡│103 年11月24、26日│Intel 第四代Core I5-4590 │5 個 │12萬6,800元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三「│




│ │ │ │(103 年11月21日訂├─────────────┼───┤ │出貨物品」欄所示之物│
│ │ │ │購) │Intel 第四代Core I5-4460 │6 個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金士頓8GB 記憶體 │11個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Segate 2TB硬碟 │11個 │ │ │
│ │ ├─┼─────────┼─────────────┼───┼──────┤ │
│ │ │㈢│103 年11月28 日 │ASUS B500-P45VJ-0101A3230M│3 臺 │77萬600 元 │ │
│ │ │ │ │筆記型電腦 │ │ │ │
│ │ │ │ ├─────────────┼───┤ │ │
│ │ │ │ │ASUS M500-BU401LA-0051C42 │3 臺 │ │ │
│ │ │ │ │筆記型電腦 │ │ │ │
│ │ │ │ ├─────────────┼───┤ │ │
│ │ │ │ │ASUS X555LD-0061B4210U筆記│1臺 │ │ │
│ │ │ │ │型電腦 │ │ │ │
│ │ │ │ ├─────────────┼───┤ │ │
│ │ │ │ │Intel 第四代Core I7-4790 │15個 │ │ │
│ │ │ │ ├─────────────┼───┤ │ │
│ │ │ │ │Intel 第四代Core I5-4590 │12個 │ │ │
│ │ │ │ ├─────────────┼───┤ │ │
│ │ │ │ │Sesgate 2TB硬碟 │37個 │ │ │
│ │ │ │ ├─────────────┼───┤ │ │
│ │ │ │ │金士頓8GB 記憶體 │54個 │ │ │
│ │ │ │ ├─────────────┼───┤ │ │
│ │ │ │ │ASUS VX229N螢幕 │27臺 │ │ │
├──┼──────┼─┼─────────┼─────────────┼───┼──────┼──────────┤
│四 │東豐公司 │㈠│103 年11月25日 │ASUS B500-P45VJ-0101A323C │2 臺 │9 萬3,450 元│王耀輝犯詐欺取財罪,│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ASUS M500-BU400VC-0241C333│1 臺 │ │。 │
│ │ │ │ │7U │ │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四「│
│ │ ├─┼─────────┼─────────────┼───┼──────┤出貨物品」欄所示之物│
│ │ │㈡│103 年12月4 日 │ASUS X552MD-0057LN3540 │2 臺 │7 萬9,800 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ASUS X55LD-0083F4210U │2 臺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㈢│104 年1 月5 日 │電腦設備 │1 組 │14萬3,997 元│ │
│ │ ├─┼─────────┼─────────────┼───┼──────┤ │
│ │ │㈣│104 年1 月13日 │電腦設備 │1 組 │8 萬6,940元 │ │
├──┼──────┼─┼─────────┼─────────────┼───┼──────┼──────────┤
│五 │允鴻公司 │㈠│104年1月12日 │Intel Core i5-4590 │5個 │12萬6,042元 │王耀輝犯詐欺取財罪,│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ST2000DM001 │12個 │ │陸月。 │
│ │ │ │ ├─────────────┼───┤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五「│
│ │ │ │ │Intel Core i7-4790 │3個 │ │出貨物品」欄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WIN7家用進階中文隨機版 │6組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㈡│104年1月16日 │KVR16N11/8 │18個 │18萬1,440元 │ │
│ │ │ │ ├─────────────┼───┤ │ │
│ │ │ │ │WD10EZEX │12個 │ │ │
│ │ │ │ ├─────────────┼───┤ │ │
│ │ │ │ │ST2000DM001 │18個 │ │ │
│ │ │ │ ├─────────────┼───┤ │ │
│ │ │ │ │Intel Core i5-4590 │9個 │ │ │
│ │ ├─┼─────────┼─────────────┼───┼──────┤ │
│ │ │㈢│104年1月27日 │ASUS X552MD-0047KN3540 ( │1 個 │25萬6,074元 │ │
│ │ │ │ │黑) │ │ │ │
│ │ │ │ ├─────────────┼───┤ │ │
│ │ │ │ │ASUS X555LD-0061B4210U ( │4個 │ │ │
│ │ │ │ │灰) │ │ │ │
│ │ │ │ ├─────────────┼───┤ │ │
│ │ │ │ │ASUS X450JN-0023D4200H ( │1個 │ │ │
│ │ │ │ │灰) │ │ │ │
│ │ │ │ ├─────────────┼───┤ │ │
│ │ │ │ │ASUS K555LN-0073D4210U ( │1個 │ │ │
│ │ │ │ │灰) │ │ │ │
│ │ │ │ ├─────────────┼───┤ │ │
│ │ │ │ │Intel Core i7-4790 │7個 │ │ │
│ │ │ │ ├─────────────┼───┤ │ │
│ │ │ │ │WD10EZEX │14個 │ │ │
│ │ ├─┼─────────┼─────────────┼───┼──────┤ │
│ │ │㈣│104年2月9日 │Intel Core i7-4790 │6個 │25萬4,625元 │ │
│ │ │ │ ├─────────────┼───┤ │ │
│ │ │ │ │Intel Core i5-4590 │8個 │ │ │
│ │ │ │ ├─────────────┼───┤ │ │
│ │ │ │ │ST2000DM001 │28個 │ │ │
│ │ │ │ ├─────────────┼───┤ │ │
│ │ │ │ │Win7專業中文隨機版 │10個 │ │ │
│ │ ├─┼─────────┼─────────────┼───┼──────┤ │
│ │ │㈤│104年2月16日 │Intel Core i7-4790 │2個 │29萬9,355元 │ │




│ │ │ │ ├─────────────┼───┤ │ │
│ │ │ │ │Intel Core i5-4590 │20個 │ │ │
│ │ │ │ ├─────────────┼───┤ │ │
│ │ │ │ │WD10EZEX │30個 │ │ │
│ │ │ │ ├─────────────┼───┤ │ │
│ │ │ │ │ST2000DM001 │25個 │ │ │
│ │ │ │ ├─────────────┼───┤ │ │
│ │ │ │ │ASUS VS228NE │2個 │ │ │
│ │ ├─┼─────────┼─────────────┼───┼──────┤ │
│ │ │㈥│104年2月17日 │ASUS X555LN-0053G4210U 天 │1個 │2萬3,625元 │ │
│ │ │ │ │使白 │ │ │ │
│ │ ├─┼─────────┼─────────────┼───┼──────┤ │
│ │ │㈦│104年3月3日 │Intel Core i5-4590 │10個 │27萬7,200元 │ │
│ │ │ │ ├─────────────┼───┤ │ │
│ │ │ │ │WIN7專業中文隨機版 │15個 │ │ │
│ │ │ │ ├─────────────┼───┤ │ │
│ │ │ │ │ASUS X552MD-0047KN3540 ( │2個 │ │ │
│ │ │ │ │黑) │ │ │ │
│ │ │ │ ├─────────────┼───┤ │ │
│ │ │ │ │ASUS X555LD-0061B4210U ( │2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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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耀資訊系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仁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允鴻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允盛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