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104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IRNAWATI (漢名娃娣)選任辯護人 鄭仁哲 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文家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媖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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