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26號
ULDV,108,訴,126,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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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6號
原   告 祭祀公業黃三房
法定代理人 黃敏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義珍、石彩秀、黃信武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原告應補正下
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56,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32,284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 元,尚不足新臺幣
  31,28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提出起訴狀,並依
  被告人數提出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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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