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5號
原 告 林惠美
訴訟代理人 王興鏞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錦霖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2,372,89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原告僅
繳納1,000 元,尚不足23,56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