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25號
ULDV,108,訴,125,20190314,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5號
原   告 林惠美 
訴訟代理人 王興鏞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錦霖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2,372,89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原告僅
繳納1,000 元,尚不足23,56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