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湋振即巴洛克商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復按「因財產權關係為 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 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 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 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 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 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甚明。又破產事件性質上 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 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 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 62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 部財產價值,致本院無從核定其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 聲請費。另聲請人固提出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惟漏未提出 如附件一到附件六所示資料到院,於法不合。爰依首揭規定 ,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附件:
一、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車輛部分請提出中古車 估價),併按該全部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
納聲請費用。
二、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明確記載現有資產種類、價值 、金額,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 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 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 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 額,及其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三、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請與下列四分開列明) 應載明現有債權人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 全名、法定代理人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如:進貨、 運費、借貸、工程款)、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 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
應載明現有債務人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 全名、法定代理人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 證明文件。
五、說明聲請人有無積欠稅捐?如有,請陳明稅捐機關名稱?金 額若干?並附證明。
六、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