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嘉福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附表:
㈠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 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並說明 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 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㈡提出與債權人陳威龍之借款證明文件(例如借據、支付命令、 本票裁定等),有無協商約定每月還款數額?
㈢提出聲請人最近三個月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㈣提出擔任廚房助手之雇主營業名稱及資料,並提出由雇主出具 之在職證明書(應註明到職日)、薪資證明。另請說明是否有 其他兼職收入?並提出收入證明。
㈤依聲請人提出之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 人本有台灣銀行之利息所得24,092元,請說明該筆存款之流向 ?
㈥聲請人、受扶養人吳俐璇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 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 其他政府補助、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補助期間及金額為何? 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
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
㈦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保險名稱、 種類?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多少?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 約金為何?現存保單是否有辦理質借?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
㈧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 ,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㈨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㈩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提出受扶養人吳俐璇之戶籍謄本,並提出吳俐璇之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不動產,請一併提出土地及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105 年及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各類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 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 須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 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聲請人提出之不動產租賃契約書,其上記載承租人為「鄭福涼 」,請說明原因。
提出每月繳納健保費749 元之證明(例如轉帳收據、繳費單據 )。
聲請人自陳與第三人共同扶養母親吳俐璇,請說明與該第三人 之親屬關係為何?並提出該第三人之戶籍謄本。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 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 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 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 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 款證明。
聲請人應說明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 請敘明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或公文。
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