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賴立原
代 理 人 陳青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附表:
一、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5,000 元(程 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聲請人應說明其父賴光遠、母黃麗卿之扶養義務人有哪四人 ?並提出聲請人與賴世仰以外其他扶養義務人之資料。三、聲請人應提出健保費每月1,296 元、勞保費每月962 元、所 得稅每年70,000元、水電費每月500 元、工會費100 元、停 車費每月250 元及長子學雜費每年60,000元之證明。四、聲請人應說明其未列積欠國泰世華銀行債務,何以每月需償 還國泰世華銀行5,833 元?是否需補列國泰世華銀行為債權 人?
五、聲請人應補提107年1月至108年2月之薪資收入證明。六、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兒子之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如有投資股票並應提出證券存摺(應含近二年內之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 ),如有薪資帳戶,應補登至最近一次薪資入帳日。
七、說明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 (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 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 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 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八、說明有無以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 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 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各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 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九、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 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 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 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 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