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13號
ULDV,108,司聲,13,2019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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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林昭明 
相 對 人 許鰍  
      許永隆 (兼許林露花繼承人)

      許阿秀(即許林露花繼承人)


      許金鴻 (兼許林露花繼承人)


      吳許玉釵
      許麗琴 
      許良昌 

      許良義 
      林許玉蘭
      許盆  
      許春雄 
      許明發 


      許永順 

      許良成 
      許美麗 

      詹許栗 

      許素霞 

      許金龍 
      許金枝 
      許金珠 
      許金玉 
      許尹相 

      許麗雲 
      劉春菊 
      劉進山 

      劉進昌 

      劉進忠 

      劉腰  

      林美英 

      許佳雯 
      許汯濬 
      許國偉 



      蔡許收 
      謝許湳 
      林許金裡
      許麗月  桃園市○○區○○路○○○○0號8樓
      許林霞 
      許誌強 

      許秀雲 
      許文誌 
      許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如附表一「訴訟費用」欄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 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 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 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 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



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第92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許鰍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 件,前經本院105 年度港簡字第123號判決確定在案。該案 聲請人曾支付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5,059元,亟待一併 強制執行,為此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本件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前由本院105 年度港簡字第12 3 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部分由被告依附表三所示 之比例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 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相對人戶籍謄本規費1,440 元、地政機關勘測費4,150 元、公示送達登報費2,500 元及 地政規費90元,共計11,050元,而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 用額,依後附附表一核計後,確定為如附表一「訴訟費用欄 」所示金額,並均依首揭規定,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另聲請人另行 主張之480 元戶政規費(收據時間民國107 年7 月16日)及 20元地政規費(收據時間102 年),經核均非本件105 年度 港簡字123 號訴訟程序中所支付,即不得列入計算,又聲請 人預繳之提解費3,724 元,本院業於107 年3 月20日退還予 聲請人,此部分自不得再為請求,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表一
┌───────────┬────┬───────┬───────┐
│相對人姓名 │訴訟費用│訴訟費用 │計算式(元以下│
│ │負擔比例│ │四捨五入) │
├───────────┼────┼───────┼───────┤
許永隆許阿秀許金鴻│連帶負擔│連帶給付 │11,050×0.1 =│
│(均兼許林露花繼承人)│百分之十│1,105 元 │1,105 │
│ │ │ │ │
├───────────┼────┼───────┼───────┤
許良成許永順許明發│連帶負擔│8,177 元 │11,050×0.74=│
│、許美麗 │百分之七│ │8,177 │
│ │十四 │ │ │
├───────────┼────┼───────┼───────┤
許永隆 │百分之五│552 元 │11,050×0.05=│




│ │ │ │552.5 │
├───────────┼────┼───────┼───────┤
許良義許良昌吳許玉│連帶負擔│663 元 │11,050×0.06=│
│釵、許麗琴 │百分之六│ │663 │
│ │ │ │ │
├───────────┼────┼───────┼───────┤
許鰍林許玉蘭許良義│連帶負擔│553 元 │11,050×0.05=│
│、許良昌吳許玉釵、許│百分之五│ │552.5 │
│麗琴、許春雄許盆、許│ │ │ │
│良成、許永順許明發、│ │ │ │
許美麗許永隆許阿秀│ │ │ │
│、許金鴻詹許栗、許素│ │ │ │
│霞、許金龍許金枝、許│ │ │ │
│金珠、許金玉許尹相、│ │ │ │
許麗雲林美英許汯濬│ │ │ │
│、許國偉許佳雯、劉春│ │ │ │
│菊、劉進山劉進昌、劉│ │ │ │
│進忠、劉腰蔡許收、謝│ │ │ │
│許湳、許麗月林許金裡│ │ │ │
│、許林霞許誌強、許文│ │ │ │
│誌、許秀雲許秀蓮 │ │ │ │
│ │ │ │ │
├───────────┼────┼───────┼───────┤
│ 合 計 │百分之百│11,050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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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