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丁泰欽
相 對 人 盧駿騰即盧欣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3 月14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 同)2,400,000 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3 月10日起至 134 年3 月10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經辦妥 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3 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 0 元,詎自107 年8 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 人725,456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其等約定,所借款 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增補條款約定書、借據條 款變更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戶籍謄本等影本 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8 年1 月28日雲院忠非信決108 年度司 拍字第15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2 月10 合法送達於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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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8 年度司拍字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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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 平 方 公 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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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虎尾鎮 │興安 │ │885 │143.46 │1分之1 │重測前:廉使段366-17地號 │
│0│ │ │ │ │ │ │ │ │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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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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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 築 主 要│ 樓層面積(平方公尺) │ 附屬建物 │ 權 利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計 │名稱│ 面 積 │ │ │
│號│ │ │ │屋 層 數│ │ │ │(平方公尺)│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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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1│雲林縣虎尾鎮興│雲林縣虎尾鎮興│住家用、鋼筋混│一層65.54 │206.75│陽台│11.42 │1分之1 │重測前:廉使│
│0│ │安段885地號 │中路42之8號 │凝土造、3層 │二層65.54 │ │ │ │ │段1035建號 │
│1│ │ │ │ │三層65.54 │ │ │ │ │ │
│ │ │ │ │ │電梯樓梯間10.1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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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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