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67號
ULDV,108,司促,1767,2019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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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67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黃偉誠 
債 務 人 林秋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0,843元,及其中59
  ,850元部分自民國96年7 月4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
  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7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依年息2.5%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以連續三個月
  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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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