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04號
ULDV,108,司促,1404,2019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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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曾景鉞 
債 務 人 吳煌彬 


      吳桂通 


一、債務人吳煌彬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3,647 元,
  及自民國107 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公告指標
  利率(目前為年息1.09% )加碼1.83% 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
  (目前合計為年息2.92% ),暨自108 年1 月15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
  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則由
  另一債務人吳桂通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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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