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01號原 告 吳珠玲 被 告 何佳瑋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被 告 洪在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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