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247號
ULDV,107,司聲,247,2019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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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周木火 


相 對 人 侯水深律師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陳正三會計師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期間 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 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及同條第4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前向鈞院聲請 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周在盛之財產為假扣押,經鈞院81年度 全字第115 號裁定予以准許,相對人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並據以向鈞院民事執行處以81年度執全字第120 號執行事件 強制執行在案;相對人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破產宣告 並選任相對人二人為破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周在盛於民國 99年7 月30日死亡,由聲請人繼承本件假扣押標的,惟相對 人迄未就其所欲保全之請求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 上揭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三、查聲請意旨所述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卷宗核閱 無訛,且相對人迄未就其所欲保全之請求對聲請人提起本案 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及臺北地方法院查詢回覆 函文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規定,聲請本院命 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相對人如 已起訴,請向本院陳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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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