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7年度,1號
ULDV,107,保險,1,2019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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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保險字第1號
上 訴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淑卿、張晏儒張晏甄
張雯涵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14日本院
107 年度保險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8,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16,7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同法第441 條、第442 條亦有明文。本件上訴未據上訴人表
明上訴理由,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上開欠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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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