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阮黃幼鑾
訴訟代理人 黃世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月容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63號分配
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322,4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25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