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84號
ULDM,108,訴,84,201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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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銘得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撤緩偵
字第9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檢察官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銘得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捌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吳銘得禾慶祥工程行之負責人,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貨車登記在禾慶祥工程行名下。其明知雲林縣環境保護 局為加強行駛在經濟部工業局離島式基礎工業區麥寮區(售 與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建廠,下稱麥寮六輕工業區)之柴 油車輛污染排放之管制,以維護雲林縣環境空氣品質,劃定 麥寮六輕工業區界內陸地為「雲林縣空氣品質清淨區」,柴 油車輛進出麥寮六輕工業區,需事先向台塑企業製卡室申請 通行證,並須檢附車輛最近1 次各縣市所轄柴油車排煙檢測 站發放之1 年內車輛排煙檢測合格報告影本,事先向麥寮六 輕工業區之監工單位及警衛室申請通行許可。詎其為快速取 得通行許可,竟基於行使變造公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 8 月前某日,先在其位於雲林縣○○鄉○○村○○000 號之 住處,將所持有上開自用小貨車先前檢測之「雲林縣環境保 護局柴油車黑煙排放不透光率檢驗結果表」上載測試日期、 時間欄位由「2015/01/26」塗抹更改為「2016/01/26」、報 告編號欄位由「000000000 」塗抹更改為「000000000 」, 以此方式變造前揭公文書,並於105 年8 月22日前某日,持 該變造之公文書影本交與麥寮六輕工業區之監工單位及警衛 室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雲林縣環保局及麥寮六輕工業區 管理人員對車輛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貳、證據名稱
一、被告吳銘得之供述(警卷第64頁至第66頁,偵卷第48頁至第 54頁,本院卷第57頁至第61頁、第63頁至第69頁)。二、雲林縣環保局105 年11月30日雲環空字第1050045496號函及



所附參考資料(他卷第1 頁至第44頁)。
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第75頁)。
四、變造後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雲林縣環境保 護局柴油車黑煙排放不透光率檢驗結果表」影本(他卷第11 頁)。
五、變造前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雲林縣環境保 護局柴油車黑煙排放不透光率檢驗結果表」影本(他卷第17 頁)。
六、台塑關係企業總管理處安全衛生環保中心106 年2 月9 日台 總安衛環字第17B4002AEB71號函及附件(他卷第94頁至第11 1 頁)。
七、柴油車資訊管理系統--檢測資料維護查詢(他卷第74頁)。八、台塑關係企業總管理處安全衛生環保中心105 年3 月31日台 總安衛環字第17F4002F1859號函及附件(偵卷第103 頁至第 106 頁)。
參、論罪科刑
一、行使影本,作用與原本相同,是變造公文書後,持以行使其 影本,仍應論以行使變造公文書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 第5734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 、第211 條之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其變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 ,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起訴意旨雖漏未 就被告變造上開公文書報告編號欄位之犯罪事實提起公訴, 惟該部分與已起訴並由本院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有實質上一 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二、爰審酌被告為快速取得麥寮六輕工業區之通行許可,不循正 當途徑,先行取得現行合法有效之檢驗結果再行申請,反變 造先前之檢驗結果公文書並持以行使,所為實屬不該;惟其 上開自用小貨車事後於105 年12月2 日經檢測為合格,有上 開柴油車資訊管理系統--檢測資料維護查詢可參,足徵被告 僅為便宜行事,致為本案犯行,惡性並非重大,其犯後均坦 承所犯,態度亦屬良好;兼衡被告自陳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 度、現在六輕工作,日薪新臺幣(下同)1500元,已婚,育 有3 子分別就讀國小四年級、幼稚園,需扶養小孩之生活狀 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 本院審酌上情,認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 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 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被告所為破壞法秩序,應課予一定 負擔以導正其法治觀念,爰依同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



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8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 示之金額。
四、本案變造之「雲林縣環境保護局柴油車黑煙排放不透光率檢 驗結果表」公文書正本,固屬被告所有犯罪所生及供犯罪所 用之物,惟並未扣案,且非屬違禁物,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該公文書影本既經被告交付與麥寮 六輕工業區之監工單位及警衛室,已非被告所有,亦不予宣 告沒收,起訴意旨認其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容有誤 會,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項第4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文潔提起公訴,檢察官江炳勳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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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