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丁春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執字第2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春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春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 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 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 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 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 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 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 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解釋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附表 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 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1 份附 卷可憑,是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核屬正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本院依前揭法條規 定,並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 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 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丁春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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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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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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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9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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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107 年1 月8 日 │106 年12月12日 │106 年12月18日22時30分為│
│ │ │ │警採尿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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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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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案號│案 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359 號 │107 年度毒偵字第119 號 │107 年度毒偵字第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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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7 年度易字第384 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833 號 │107 年度訴字第797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7 年5 月18日 │107 年9 月13日 │107 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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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7 年度易字第384 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833 號 │107 年度訴字第797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7 年6 月11日 │107 年11月26日 │107 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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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
│ │度執緝字第544 號 │度執字第3890號 │度執字第21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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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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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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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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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106 年12月16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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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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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案號│案 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24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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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 後 ├────┼────────────┼────────────┼────────────┤
│ 事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797 號 │ │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7 年11月22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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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 定 ├────┼────────────┼────────────┼────────────┤
│ 判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797 號 │ │ │
│ 決 ├────┼────────────┼────────────┼────────────┤
│ │確定日期│107 年12月17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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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 │
│ │度執字第216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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