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六簡字,107年度,492號
ULDM,107,六簡,492,201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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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六簡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景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72 、473 、474 、475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及酒精點火器壹支均沒收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共參點伍捌公克,含包裝袋貳只)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吸食器壹組沒收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及分裝勺壹支均沒收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程序事項: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本法第20條第1 項及第23條 第2 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第1 項、第253 條之2 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 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 處理法程序處理時,不適用之(第1 項)。前項緩起訴處分 ,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第2 項)。係一般刑事訴 訟程序之例外規定,屬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之「其 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該第2 項既規定,前項(第1 項 )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即已明示施 用毒品案件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之法律效果為「依法追訴」 ,而非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3 所定撤銷緩起訴處分後 得「繼續偵查或起訴」規定,此乃因檢察官已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4條第1 項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被 告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之處遇,惟其竟未能履 行該條件,自應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依法起訴,而無再次聲 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之必要(最高法院100 年度第1 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關於本案㈢、㈣之犯行,前經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137 號 、第358 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則依上開說 明,被告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之處遇,惟其竟 未能履行該條件,自應依法起訴,而無再次聲請法院裁定觀 察、勒戒之必要,故本件被告施用毒品案件,檢察官依法起 訴,應屬適法,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 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所 為4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 併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業經觀察、勒戒及強制 戒治,亦未能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繼續施用毒品而沈淪毒 海之中,可知其意志力甚為薄弱,殊不可取。又施用毒品之 犯罪,除傷害自我身心外,經常因毒癮難耐,牽連其他財產 或暴力犯罪,致生家庭及社會治安之隱憂,且被告既未確實 戒毒,自應施以相當之刑罰,以期收教化及維護社會安全之 功能,暨被告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小包(各為1.39公克、2. 19公克)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被告於警詢中 供明在卷,另包裝該毒品之包裝袋2 只,存有該毒品之殘渣 而無法析離,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同視,應均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 扣案之吸食器1 組、酒精點火器1 支、玻璃吸食器1 組、吸 食器1 組、毒品分裝勺1 支等物均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施用 毒品所用之物,亦經被告於警詢中坦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 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 38條第2 項前段。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起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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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