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7年度,224號
ULDM,107,交附民,224,2019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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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24號
原  告  AGUS ROCHMAD(已離境)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蔡宜臻

上列被告蔡宜臻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394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楊皓潔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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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