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53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榮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緝字
第17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榮烜於民國106 年10月10日晚間10時 8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貨車,沿雲林縣二 崙鄉楊賢村臺19線自強大橋,由南往北行駛時,本應注意變 換車道應先使用方向燈,而依當時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 狀況,竟疏未注意,未使用方向燈即逕行由慢車道突然切入 快車道,適有告訴人許子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 型機車,在被告謝榮烜車輛後方,亦由南往北行經該處,欲 從被告謝榮烜車輛左側超車時,因被告謝榮烜之上開過失, 致告訴人許子謙受驚嚇而摔車,告訴人許子謙並因而受有四 肢多處挫傷併擦傷、右側髖部挫傷併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為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款所列案件,依同法第284 條之1 規定,由法官1 人獨任審判,合先敘明。按告訴乃論 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 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許子謙告訴被告謝榮烜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 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 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惠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