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鑑界複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1號
MLDA,108,簡,1,20190305,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游景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間土地鑑界複丈事
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
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