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游景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間土地鑑界複丈事
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
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