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60號
MLDV,108,補,360,20190329,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陳淑妙即嵩城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玉琪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3,7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5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