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25號
MLDV,108,補,325,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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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5號
原   告 古金亮 
被   告 古金火 
      古秋蓮 
      古金清 

      古金泉 

      古佩儒 

      古金輝 

      古金松 

      古金標 

      古鴻澤 

      古佳穎 
      古蕙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5,867 元(計算式:苗栗縣○○鄉
  ○○○段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900 元×面
  積1,004 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3 =635,867 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扣除前繳裁判
  費1,000 元,尚應補繳5,940 元。
二、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苗栗縣西湖鄉新高埔39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
  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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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