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2號
原 告 廖愛珍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阿文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羅阿文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
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
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