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95號
MLDV,108,補,295,2019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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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   告 陳珍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珍珠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
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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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