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 告 黃瑞霖
黃逸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阿玖公祭祀公業等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
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
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
(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 號判例意旨參照)。依上開說
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陳阿玖公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
額中訟爭之原告所佔派下權比例,以為核定之標準。請提出
陳阿玖公祭祀公業之總財產清冊及價額計算表暨證明文件,
並以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為依據,按照原告之派下權比
例計算,復按該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
裁判費。
二、被告陳阿玖公祭祀公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管理人
)之備查文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