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80號
MLDV,108,補,280,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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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   告 黃瑞霖 

      黃逸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阿玖公祭祀公業等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
  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
  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
  (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 號判例意旨參照)。依上開說
  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陳阿玖公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
  額中訟爭之原告所佔派下權比例,以為核定之標準。請提出
  陳阿玖公祭祀公業之總財產清冊及價額計算表暨證明文件,
  並以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為依據,按照原告之派下權比
  例計算,復按該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
  裁判費。
二、被告陳阿玖公祭祀公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管理人
  )之備查文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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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