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79號
MLDV,108,補,279,2019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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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   告 張木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志斌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0 號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
二、被告蕭志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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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