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順輝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裕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四季山莊雲天大地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報酬事
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62,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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