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66號
MLDV,108,補,266,201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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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6號
原   告 林月秀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張馨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苑仙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732 建號建物之
  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陳苑仙李嫣玉、林淑貞、林寶松林修聖林雅潔
  陳梓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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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