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苗簡字第95號
原 告 劉永權
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兩造均為本院104 年度司執助字第243 號強制執行事件(下 稱系爭執行事件)於105 年1 月3 日所製作分配表(下稱系 爭分配表)之債權人。執行法院就拍賣「債務人陳阿寶」所 有苗栗縣南庄鄉756-1 地號土地價金新臺幣(下同)168 萬 8,899 元,以原告債權額數2,594 萬7,945 元,被告所有債 權額數321 萬5,685 元列入分配表,優先扣除各項優先費用 及土地增值稅後按債權人債權額數就拍賣價金比率分配,原 告於代位「債務人陳阿寶」進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尚未終結前 ,發覺被告債權請求權時效消滅完成,竟欺矇執行法院無事 實審查權,將其債權額數321 萬5,685 元列入分配表,侵害 執行法院公平分配之職權行使,與公序良俗有悖,并侵害原 告受執行法院公平分配之權益,致受有少受分配之損害,原 告爰於執行法院未將分配款交付前,依侵權行為回復原狀規 定,起訴請求將被告列入分配表上之債權額數全部剔除即回 復未列入分配之狀態如聲明以保護正當權益,若有理由,該 剔除之債權額數應由執行法院依法律規定重新實施分配。 ㈡被告所執執行名義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3年度促字第00000 號確定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所換發債權憑證(下 稱系爭債權憑證)上未受償本金83萬6,050 元,利息198 萬 8,241 元,違約金39萬1,394 元,共計321 萬5,685 元。惟 系爭支付命令成立日為83年12月6 日,依民法第125 條規定 ,至98年12月6 日消滅時效完成,請求權消滅,故被告之原 本債權83萬6,050 元於執行法院製作系爭分配表前即已因時 效完成而消滅,至利息、違約金共計237 萬9,635 元參照民 法第146 條立法理由之說明,亦隨之消滅。
㈢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剔除被告受 分配金額。並聲明:被告就系爭分配表次序2 所示分配金額
4,807 元、次序6 所示分配金額13萬2,433 元及不足額308 萬3,252 元,均應予剔除。
二、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 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 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於簡 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又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消滅時效,因起訴而中斷;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時效中斷者,自中斷 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民法第125 條本文、第129 條第 1 項第3 款、第2 項第5 款、第13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發給俟發現財產再 予執行之憑證,交債權人收執時,執行行為即為終結,因開 始執行行為而中斷之時效,應由此重行起算(司法院院字第 2447號解釋、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544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聲請換發債權憑證為時效中斷之事由。
㈡經查,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亞銀行)係於83 年12月6 日取得系爭支付命令,於90年12月12日換發系爭債 權憑證,嗣系爭債權憑證陸續分別曾於102 年2 月27日向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102 年6 月13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 4 年5 月13日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有原告起 訴狀所附之系爭支付命令、債權憑證暨繼續執行紀錄表等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至24頁)。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與司法 院解釋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系爭支付命令所表彰之債權之 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業因泛亞銀行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及之後 聲請強制執行而生中斷之效力,並在泛亞銀行換發債權憑證 及聲請強制執行無結果而終止時,重行起算時效,是系爭支 付命令所表彰之債權之請求權時效尚未消滅,甚屬炯然。從 而,原告以系爭支付命令所表彰之債權之請求權業已罹於時 效而消滅為由,主張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 被告就系爭分配表次序2 所示分配金額4,807 元、次序6 所 示分配金額13萬2,433 元及不足額308 萬3,252 元,均應予 剔除,顯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規定,不 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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