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8年度,42號
MLDV,108,苗小,42,201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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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小字第4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被   告 譚正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在宜蘭縣,有被告之個人戶 籍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管轄;原告訴訟代理人並於108 年3 月19日開庭時請求移轉 管轄,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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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