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8年度,291號
MLDV,108,苗小,291,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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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小字第29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潘淑萍 
被   告 古菊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 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 1 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為「桃園市○○區○○ 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 )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 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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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