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8年度,13號
MLDV,108,簡上,13,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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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林○益  地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蕭○鳳  地址詳卷
      林○裕  地址詳卷
被 上訴人 尹怡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
月30日本院苗栗簡易庭107 年度苗簡字第60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經法定代理人林○裕簽名或蓋章之上訴狀。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為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63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所明定。故如原告或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由法 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未於審判長所定期間內補正者,法院 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上訴人甲○○為民國89年ll月出生,係未滿20歲之未成年 人,無訴訟能力,而上訴人於107 年12月27日所提之上訴書 狀,僅由上訴人及法定代理人蕭○鳳簽名,未經另一法定代 理人林○裕簽名、蓋章,其上訴之程式即有欠缺。茲限上訴 人於5 日內,補正經法定代理人林○裕簽名、蓋章之上訴狀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王筆毅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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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