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2號
MLDV,108,司聲,2,2019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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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曾清洲 



相 對 人 曾文洲 
      曾水祥 
      曾金鑾 
      曾良珍 
      曾瑞明 
      曾正卿 
      曾宗琦 
      曾羚惠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曉君 
相 對 人 曾元龍 
      曾家卿 
      曾華祺 
      曾美玲 
      曾淑美 
      江曾綉鳳

      曾蓮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 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 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03 條亦有明文。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105 年度 重訴字第7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判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



之比例負擔,此經本院調卷核明無誤。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 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 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又聲請人雖於 附表一關於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欄內單據編號AB127288號之 費用新臺幣27,700元,載稱為相對人江曾綉鳳支出,惟觀之 該單據內容,其繳款人係載明為聲請人曾清洲,故本院仍以 形式審查推認該費用為聲請人繳納,並依此確定訴訟費用額 ,至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曾綉鳳間如另有內部分攤方式,應自 行協議處理,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附表一:費用計算書
┌─────────┬───────┬─────────────┐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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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75,349元│ │
├─────────┼───────┼─────────────┤
│戶籍謄本規費 │ 240元│收據號碼:0000000000 │
│ ├───────┼─────────────┤
│ │ 210元│收據號碼:0000000000 │
├─────────┼───────┼─────────────┤
│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 2,840元│憑證序號:BC00000000 │
│ ├───────┼─────────────┤
│ │ 2,640元│憑證序號:AB00000000 │
│ ├───────┼─────────────┤
│ │ 2,640元│憑證序號:AB00000000 │
├─────────┼───────┼─────────────┤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4,000元│單據編號:AB087870 │
│ ├───────┼─────────────┤
│ │ 1,200元│單據編號:AB100606 │
│ ├───────┼─────────────┤
│ │ 2,000元│單據編號:AB101077 │




│ ├───────┼─────────────┤
│ │ 6,400元│單據編號:AB110028 │
│ ├───────┼─────────────┤
│ │ 27,800元│單據編號:AB126057 │
│ ├───────┼─────────────┤
│ │ 27,700元│單據編號:AB127288 │
├─────────┼───────┼─────────────┤
│合計 │ 153,019元│均由聲請人墊付 │
└─────────┴───────┴─────────────┘
附表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
│編號│姓 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
│ │ │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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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曾文洲 │ 1/18 │ 8,50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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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曾水祥 │ 1/18 │ 8,501元 │
├──┼────┼────────┼─────────────┤
│3 │曾金鑾 │ 1/18 │ 8,501元 │
├──┼────┼────────┼─────────────┤
│4 │曾良珍 │ 1/10 │ 15,302元 │
├──┼────┼────────┼─────────────┤
│5 │曾瑞明 │ 1/10 │ 15,302元 │
├──┼────┼────────┼─────────────┤
│6 │曾正卿 │ 2/45 │ 6,801元 │
├──┼────┼────────┼─────────────┤
│7 │曾宗琦 │ 2/45 │ 6,801元 │
├──┼────┼────────┼─────────────┤
│8 │曾羚惠 │ 2/45 │ 6,801元 │
├──┼────┼────────┼─────────────┤
│9 │曾元龍 │ 1/24 │ 6,376元 │
├──┼────┼────────┼─────────────┤
│10 │曾家卿 │ 1/48 │ 3,188元 │
├──┼────┼────────┼─────────────┤
│11 │曾華祺 │ 1/48 │ 3,188元 │
├──┼────┼────────┼─────────────┤
│12 │曾美玲 │ 1/48 │ 3,188元 │
├──┼────┼────────┼─────────────┤
│13 │曾淑美 │ 1/48 │ 3,188元 │
├──┼────┼────────┼─────────────┤




│14 │江曾綉鳳│ 1/48 │ 3,188元 │
├──┼────┼────────┼─────────────┤
│15 │曾蓮菊 │ 1/48 │ 3,18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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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