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48號
MLDV,108,司繼,48,201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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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葉文松 

      葉家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被繼承人葉朝和於民國108 年1 月4 日 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鎮○○里0 鄰○○路000 號,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並提出 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書、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印 鑑證明等件為證,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 0 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 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 第1 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08 年1 月22日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 ,惟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1,000 元,經本院於同年月23日通 知命聲請人於收受補正通知後10日內補正,上開通知已合法 送達聲請人,此有本院補正通知函暨送達回證附卷可證。然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 條第3 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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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