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22號
MLDV,108,司促,922,20190313,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22號
債 權 人 廣全紙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水欽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裕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 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支付命令 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 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 第1 項第1 款、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裕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1 發函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送達次日起五日內補正:「1.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議事錄。2.清算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未選任清算人,股份有 限公司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3.該公司是否向法院陳報清 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法院裁定。」,該項 通知業於108 年2 月2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 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即未合法表明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依首開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廣全紙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