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60號
MLDV,108,司促,1560,2019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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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李俊儀 


債 務 人 風慧婷 

      章蘭麗 

      風克強(即風文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風克強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風文平(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風慧婷章蘭麗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玖佰玖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
    請求之事項
  (一)債務人風克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風文平之遺產範圍內
     與債務人風慧婷章蘭麗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以下同)16,994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緣借款人風慧婷於就讀真理大學時,邀同風文平、章
     蘭麗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影本乙紙(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
     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
     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 個月
     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
     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
     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
     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 借據第三條第一項) ,前
     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
     延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6 個月內部分) 或上開遲延利
     率百分之二十( 逾期6 個月以上之超過6 個月部分)
     計算。
  (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16,994元
     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
     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
     保證人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然風文平章蘭麗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另債權人
     向債務人風慧婷及連帶保證人風文平章蘭麗請求連
     帶清償借款時,始悉連帶保證人風文平已於105 年9
     月間死亡《證四》,經查連帶保證人風文平之繼承人
     風克強亦未聲明拋棄繼承《證五》,依民法相關規定
     其繼承人風克強對被繼承人風文平之債務,在繼承風
     文平遺產範圍內仍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證物:證一:放款借據影本乙份證二:就學貸款利率
     表乙份證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乙份證四:除戶戶
     籍謄本乙份證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02699
     號函乙份證六:繼承系統表乙份
     釋明文件:如上所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156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風克強、風│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1│年息1.15%   │
│  │16994 │慧婷、章蘭│8月07日起  │1月06日止  │       │
│  │元  │麗    ├──────┼──────┼───────┤
│  │   │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1月07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風克強、風│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6994 │慧婷、章蘭│9月0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麗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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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