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99號
MLDV,108,司促,1499,20190320,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99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徐宇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肆佰陸拾玖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7 年6 月9 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
     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
     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