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81號
MLDV,108,司促,1381,20190327,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81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可新文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債 務 人 楊郁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陸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月加計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美可新文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