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39號
MLDV,108,司促,1239,20190308,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3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陳映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仟叁佰伍拾貳元,
  及其中肆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陳映寧於104 年8 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
     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
     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
     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 債務人陳映寧自107 年11月5 日至107 年12月5 日共
     消費簽新臺幣4,000 元,但於107 年6 月30日後即未
     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
     共計新臺幣5,352 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
     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及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