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59號
MLDV,107,訴,259,2019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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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寅龍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鍾東錦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75,750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爰依前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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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