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426號
MLDV,107,補,1426,2019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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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26號
原   告 江麗真 

被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被   告 葉秋珍 
      羅黃秀英
      羅文良 

      羅文隆 
      羅秋嬌 

      羅秋蕉  桃園市新屋區上(木康)榔16之1號
      羅鳳美 
      羅鳳停 

      羅郁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
,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5 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
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
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
院78年台抗字第355 號判例參照)。查原告主張其所有坐落苗栗
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須通行被告所有
坐落苗栗縣三義鄉西湖段244 、251 、262 、263 、272 、273
、274 、275 、276 地號土地始能對外通行,請求被告不得設置
地上物,並不得妨礙通行,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因通行
鄰地所增價額為準,而非以通行鄰地之面積為計算基準。經原告
陳報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7,454 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7,4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
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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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