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簡字第636號
上 訴 人 阮氏莎麗
被 上訴人 吳政光
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08 年1 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