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建簡字,107年度,5號
MLDV,107,苗建簡,5,20190304,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建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正鈞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慶宏 

      陳詩瀅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2 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1/1頁


參考資料